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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4号)


  《玉溪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6日玉溪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九日

玉溪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森林防火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确保安全、有效应对、依靠科学、规范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气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
  发改、财政、审计、公安、农业、水利、林业、民政、信息产业、烟草、保险、人民武装、驻玉部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六条 市气象局是本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管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监督县区气象主管部门工作,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发展规划;
  (二)指挥、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三)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业务试验、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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