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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5号)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已经2010年5月28日玉溪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6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为积极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把玉溪建设成为环境优美、清洁卫生的现代宜居生态城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玉溪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实施范围为玉溪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和红塔区各乡镇集镇建成区。
  二、对玉溪市中心城区负有管理职责的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加强对广大市民的教育引导,切实维护玉溪市中心城区管理秩序。
    倡导做文明市民。一切机关、社团、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个人都应自觉维护玉溪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
  三、单位、经营户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严禁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严禁在城区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和闲置空地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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