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复核确认工业集中发展区统计口径的通知
(成经[2009]148号)
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集中发展区(以下简称园区)统计工作,准确、客观地反映各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建设发展水平和集聚程度,决定对拟纳入园区统计范围内的规模以上企业进行复核确认。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确认的范围和条件
(一)凡园区(含工业点)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纳入园区统计范围。
(二)虽然落户园区(含工业点)外,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纳入园区统计范围。
1、经批准,已在园区(含工业点)外独立选址的资源型企业;
2、被列入成都市重点企业或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名单的企业;
3、按照我市工业布局规划选址落户的企业;
4、其他特殊原因拟申请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
二、报送的时间和要求
(一)由各区(市)县工业局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统计局、园区管委会、重点镇工业点等部门,组织专人对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认真梳理,分类列表并附点位图,于 2009年4月28日前 以区(市)县政府正式文件报市经委工业园区处(见附表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