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冻结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转报)事项的函
(成发改法规函〔2011〕52号)
市政府法制办: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转报)事项的法定依据是《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外〔2006〕512号)。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要求,废止国税发〔2006〕111号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同时
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下发关于不再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的通知,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不再受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