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拓展产业集群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具备短期融资券承销资格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引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鼓励产品有发展前景、业务经营好、资信优良的产业集群,采用“分别负债、统一担保、集合发行”的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建设,完善抵押担保体系
深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采集尚未获得银行贷款的集群内中小企业信息,建立真实、完整、连续的信用档案,引导金融机构将中小企业外部评级结果纳入信贷决策流程。将信用档案建设、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引入银企合作,通过举办融资项目推介会、银保企合作签约会的形式扩大征信成果的应用范围。大力推广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农信模式”、“莱商模式”,有效扩大信用评级对象和范围,提高信用评级工作效率。加强与担保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担保机构的备案管理和政策指导,促进担保机构规范发展。
加强集群企业信用培植工作。各金融机构要深入开展“A级中小企业信用培植”活动,将企业信用培植和信贷资金扶持相结合,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分阶段、分步骤定向辅导和培植,逐步提高达标率,推动银企双方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为金融机构培育稳固的客户群体。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扎实推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和小企业培育计划,明确扶持重点,把中小企业信用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着力培育“新、特、优”中小企业和产业集群,建立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
各金融机构要鼓励担保机构参加外部信用评级,加强与信用等级较高的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原则上,只要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具备较高信用等级、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就应纳入合作范围。要积极与担保机构沟通,根据银保双方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担保机构,担保放大比例不应低于5倍。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和互惠互利原则,降低被担保企业的贷款利率,冲减企业缴纳保费增加的成本。对担保机构承担全部风险的情况下贷款执行优惠利率。
五、进一步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探索建立人民银行、财政、经贸、中小企业办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定期磋商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消除中小企业融资中出现的障碍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