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滨政办发[2010]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滨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2号)和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滨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滨发〔2010〕6号),设立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路灯及城市亮化方面的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音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末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建筑施工对大气造成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