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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承担相关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法负责市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七)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按照职责分工,拟订贯彻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的实施意见;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承担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内设安全生产监察一大队和安全生产监察二大队。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编制总额20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
  党务干部的配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为市安监局直属副县级行政机构,行政编制9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编制总额10名。配备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2名,安全生产监察一大队和二大队各配备大队长1名。
  五、其他事项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市卫生局组织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的初步审核,负责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安监局和市卫生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按滨政办发〔2008〕61号文件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按滨编〔2005〕1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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