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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滨政办发[2010]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滨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2号)和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滨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滨发〔2010〕6号),设立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三)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安全生产规划,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拟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开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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