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全市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艺术、体育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帮助少数民族解决特殊困难,按分工承办相应事宜。
(七)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八)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九)依法履行管理职能,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推动宗教界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对外事务;指导民族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十二)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参与宗教工作方面专项资金的管理。
(十三)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四)负责本机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机要、信息、信访、档案、保密、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会议组织、督查督办、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推进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二)法规科
拟订全市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民族、宗教政策理论研究,提出建议;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工作。
(三)民族科
组织有关民族工作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参与起草有关民族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参与拟订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规划;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工作;承办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工作;处理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事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重大事件;联系少数民族社会团体,承办有关对外事务;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相关工作;负责全市民族成份的确定、改正工作。承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情况的调查研究、统计分析与评价监测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承办少数民族扶贫、经济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等相关工作;指导民族村的科技工作;承办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