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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滨政办发[2010]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滨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滨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滨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2号)和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滨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滨发〔2010〕6号),设立滨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职责。
  (三)增加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涉外事宜的管理职责。
  (四)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五)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和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全市民族、宗教情况和动态,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宜,努力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拟订全市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落实。
  (四)参与拟订全市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建议,参与承办少数民族扶贫事宜;参与组织协调对少数民族经济的支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促进少数民族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五)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工作,承办有关表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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