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环境影响评价科(挂自然生态保护科牌子)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负责对超出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监督实施国家、省自然生态保护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生态保护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自然生态保护规划;提出建设各类市级生态示范区审批建议,负责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审核、申报工作;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并监督实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六)环境安全应急科
承担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编制、修订全市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组织开展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应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承担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机关党总支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办公室(人事科)负责。
四、派出机构
(一)市环境保护局滨城分局(科级)
负责所辖区域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影响评价管理;负责辖区内污染源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污染事故和纠纷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科级)
负责所辖区域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影响评价管理;负责辖区内污染源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污染事故和纠纷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编制总额19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党务干部的配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市环境保护局滨城分局行政编制7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编制总额8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