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滨政办发[2010]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滨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2号)和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滨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滨发〔2010〕6号),设立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根据国家、省颁布的投资核准目录和项目规模(限额)标准,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2.国家、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国家、省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3.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家、省和市审批的外,由县(区)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省和市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三)承接中央和省政府下放的安排中央、省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项目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的职责。
(四)加强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加强全市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对全市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提高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分析全市及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