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贴息和奖励项目的通知
(成经能源〔2010〕30号)
各区(市)县经济局(能源办)、财政局:
为认真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10〕33号),加快实施“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根据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印发成都市节能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财企〔2008〕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组织申报2010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贴息和奖励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和条件
以《成都市节能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为申报项目的范围和条件,优先扶持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包括: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要求,节能降耗效果明显、能够尽快形成节能能力的项目,节能和替代传统能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和节能能力建设项目。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
2010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贴息和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由区(市)县经济局(能源办)、财政局按照要求组织、遴选,经严格初审和汇总后上报。同一企(事)业内容相同或相近、相含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2010年和2009年已获得国家支持或奖励的项目不能再次申报。
(二)申报材料
1. 企(事)业节能技术改造财政贴息和奖励项目申请报告正文包括:企(事)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企(事)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等(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1)。
2. 企(事)业上报文件应附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并在汇总表中注明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节能量、备案(核准或审批)文号、环评批复文号等。项目建设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改造依托主体的生产能力或规格型号、本次改造的主要内容及节能效果,要求文字精炼,不超过200字。
3. 各企(事)业应严格把关,对项目及企(事)业上报的项目申请报告,尤其是节能量测算部分予以审核,确保有据可查。企(事)业法定代表人要在上报材料上签字确认,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甲级资质。
(三)申报程序
各区(市)县应严格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分类,逐级审核,统一汇总,联合上报市经委。
(四)其他要求
1. 各企(事)业上报的项目材料须符合通知要求,适用于《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项目,实施后须实现年节能100吨标准煤以上,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受理。
2. 项目材料要求装订整齐,每个项目所有材料汇总整理为合订本;上报材料要求一式2份,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各1份(待确定参加专家组审查后,上报一式8份)。
3. 承担企(事)业或依托的生产装置已经或拟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的项目,不得上报。
4. 上报项目所有材料中,承担企(事)业名称必须使用经工商注册的准确名称,即名称与企(事)业公章一致,不能用简称或别称。
5. 节能量的核算应有理有据,计算过程公正严谨,折标系数见附件3。
6. 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将按《办法》要求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节能量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将按《办法》有关规定下达节能财政贴息和奖励项目实施计划。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将不再单独通知,所有上报材料概不退回。
(五)报送时间
请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按上述要求送达,逾期不予受理。
(六)联系方式
市经委(市能源办)运行管理处:李智,电话:61885848,
电子邮箱:cdsnyb@163.com
市财政局企业处:王平 电话:86632391
附件:
1. 企(事)业节能技术改造财政贴息和奖励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提纲(略)
2. 2010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贴息和奖励项目申请汇总表(略)
3.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表
4. 关于对《成都市节能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3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能源名称
| 平均低位发热量
| 折标准煤系数
|
原煤
| 5000千卡/千克
| 0.7143千克标准煤/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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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精煤
| 6300千卡/千克
| 0.9000千克标准煤/千克
|
其他洗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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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中煤
| 2000千卡/千克
| 0.2857千克标准煤/千克
|
煤泥
| 2000-3000千卡/千克
| 0.2857-0.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
焦炭
| 6800千卡/千克
| 0.9714
|
原油
| 10000千卡/千克
| 1.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
燃料油
| 10000千卡/千克
| 1.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
汽油
| 10300千卡/千克
| 1.4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
煤油
| 10300千卡/千克
| 1.4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
柴油
| 10200千卡/千克
| 1.4571千克标准煤/千克
|
液化石油气
| 12000千卡/千克
| 1.7143千克标准煤/千克
|
炼厂干气
| 11000千卡/千克
| 1.5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
天然气
| 7700-9310千卡/立方米
| 1.1-1.3300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焦炉煤气
| 4000-4300千卡/立方米
| 0.5714-0.6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其他煤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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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煤气
| 1250千卡/立方米
| 0.1786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重油催化裂解煤气
| 4600千卡/立方米
| 0.6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重油热裂解煤气
| 8500千卡/立方米
| 1.2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焦碳制气
| 3900千卡/立方米
| 0.5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压力气化煤气
| 3600千卡/立方米
| 0.5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水煤气
| 2500千卡/立方米
| 0.3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炼焦油
| 8000千卡/千克
| 1.1429千克标准煤/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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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苯
| 10000千卡/千克
| 1.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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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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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412千克标准煤/百万焦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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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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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年度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供电煤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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