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报送资源综合利用半年报的通知
(成经环资[2010]28号)
各有关区(市)县经济局(工业局):
按照《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四川省经委关于组织报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统计情况的通知》(川经环资函〔2005〕518号)的要求,现将报送2010年上半年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已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二、由企业根据2010年1-6月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填报《企业(项目)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半)年报表》或《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情况统计(汇总)表》。
三、由所在区(市)县经济局(工业局)对企业报送材料进行收集汇总填报《企业(项目)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统计汇总表》,并对本区(市)县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于 2010年7月5日前 报送到市经委(环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