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的内容:
1、担保业绩;
2、担保机构风险控制能力;
3、担保机构规范运作情况;
4、担保机构的无形资产;
5、担保体系建设。
第三章 绩效考核和示范担保机构确认程序
第六条 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和示范担保机构确认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委托市信用与担保业协会受理进行汇总初审,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相关事实进行核查;
2、初审结果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复核;
3、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按设定的指标体系(见附件1)进行综合评审打分;
4、考核结果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会商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成都营业管理部等部门确认。
5、示范担保机构由各备案担保机构自行申报,按照绩效考核成绩从高到低进行评选,经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审定后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对外公布,并颁发“成都市融资性担保示范机构”牌匾。
第七条 示范担保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决定取消其示范机构资格,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1、在绩效考核期间担保机构如果发生重大代偿或损失以致严重影响其公司经营,或有严重违规操作行为的;
2、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行业组织处理或刑事犯罪;
3、损害企业或客户利益被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和申报示范担保机构应向负责绩效考核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1、成都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绩效考核情况表(见附件2);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备案证书、有效期内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
3、贷款担保累计额的证明材料,如当前银行贷款卡记录或由银行出具的贷款及担保证明等;
4、提供上年度和上期纳税申报表,税收完税凭证或免税文件;
5、最近一年的业务统计表、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告附注)等资料;
6、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或认证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九条 担保机构在绩效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考核资格,收回《备案证书》,并在媒体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