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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及示范担保机构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及示范担保机构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经信发〔2010〕18号)


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各备案担保机构:

  为激励担保机构提高经营水平和担保能力,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0〕1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服务三大体系建设的意见》 (成委办〔2008〕3号)精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对成都市中小企业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及示范担保机构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成企〔2009〕4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成都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及示范担保机构确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中小企业局〈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委办[2004]107号)及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服务三大体系建设的意见》 (成委办〔2008〕3号)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0〕1号)等文件精神,为激励担保机构提高经营水平,培育担保机构担保能力,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成都市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并在市经信委备案,从事融资性担保、再担保及其他经核准的融资服务的担保机构。

  第三条 每年考核的担保机构绩效是指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担保机构绩效。

第二章 绩效考核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 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对象:依法设立,经市金融办批准,在市经信委备案的所有融资性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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