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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09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组织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09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组织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科技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科技厅苏科成〔2009〕168号文件精神,2009年度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组织申报工作已经开始,请各单位严格按照省厅要求认真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宗旨,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激励全省科技人员“创业创新创优”,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建功立业。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江苏省从事科技创新工作并对江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企事业单位。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范围是:
  1、应用类科技成果
  应用类科技成果必须是技术创新性突出,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成果在江苏地区经过两年以上较大规模的成功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为江苏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重点奖励应用类科技成果,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2、基础类研究成果
  基础类研究成果必须是在科学研究上取得重要突破,其原创性科研成果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研究成果具有明确的应用前景,对提高江苏地区的科技创新能力有重要意义。

  二、申报条件
  1、申报省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所取得的成果;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我国公民;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我市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
  2、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连续两年申报省科学技术奖未获奖的成果(含实质性内容相同的成果),不得再次推荐。
  3、凡在上年度评审结束后主动申请撤消奖励的成果须隔年申报。
  4、申报前应在本单位将项目名称、主要完成人、成果简介等进行公示。凡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在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排序方面有争议的成果,在争议纠纷解决前不得申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5、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保密科技成果,不得申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 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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