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滨政办发[2010]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滨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滨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滨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2号)和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滨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滨发〔2010〕6号),设立滨州市卫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医疗事故鉴定和再次鉴定、免疫规划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和鉴定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
(三)将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五)增加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六)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及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师承教育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拟订全市卫生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目标、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全市卫生统计与信息工作。
(三)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依法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组织协调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