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推进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贫困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基层文化设施、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六)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的行业监管;负责监管从事演艺活动、出版活动、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
(八)负责全市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
(九)拟订全市动漫、游戏产业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十)拟订全市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设。
(十一)归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监督实施;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管理文化娱乐市场、艺术品市场、音像市场、美术品市场、文艺演出市场、出版物发行市场、印刷业市场、动漫游戏市场、电影市场、文物市场、互联网上网经营服务场所;负责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等经营活动的管理。
(十二)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管理工作;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十三)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和电影、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创作生产,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十四)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十五)领导滨州市人民广播电台、滨州电视台、滨州电视发射台,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六)负责全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建台审查、报批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频率、频道、功率的规划和指配;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工程、有线广播电视系统设计、施工安装业务的论证、报批、验收以及颁发资格证书;对全市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规划和管理;制定全市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定,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
(十七)负责全市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接受卫星传送境外电视卫星节目许可证的审查报批;负责接收卫星传送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发放、撤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利用卫星设施接收卫星节目的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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