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条形码胶片制作费的复函
(津价费〔2011〕8号)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增加条形码胶片制作收费项目的函》收悉。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条形码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555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局所属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按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委托制作条形码胶片的企业收取条形码胶片制作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统一规定每张40元,收费项目纳入《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
二、请你局通知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有关规定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