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安全防范系统检验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11〕20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我局申请调整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三十九站检测收费标准的函》(津公科指[2011]4号)收悉。根据《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价费字[1992]496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国家及行业标准,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为了规范收费行为,同意调整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三十九站安全防范系统检验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及标准见附件。在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该站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开展安全防范系统检验应遵循自愿有偿和由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三、请你局通知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三十九站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有关规定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1年2月20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安全防范系统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3]200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全防范系统检验收费标准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安全防范系统检验收费标准
序号
| 产 品 名 称
| 计量
单位
| 收 费 标 准
(元)
|
1
| 视频监控系统前端摄像机
| 个
| 50
|
2
| 入侵报警器
| 个
| 10
|
3
| 应急手动报警器
| 个
| 3
|
4
| 巡更系统前端点位
| 个
| 5
|
5
| 出入口控制系统
| 套
| 2600
|
6
| 视频监控存储系统
| 套
| 800
|
7
| 楼宇对讲系统
| 套
| 6000
|
8
| 机动车号牌抓拍识别联网比对报警系统
| 车道
| 1600
|
9
| 防盗报警控制台
| 套
| 910
|
10
| 视频监控平台
| 套
| 2200
|
11
| 机动车号牌抓拍识别联网比对报警平台
| 套
| 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