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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全区服务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优先保障用地。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比例,优先统筹安排用地指标,满足列入自治区发展规划的重点服务业项目的用地要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五)加大金融支持。实施“广西重点服务业信贷扶持计划”,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和中小服务企业创业投资风险基金,引导支持服务企业开展境内外融资,满足服务业企业的融资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

  (六)落实价格和收费政策。对列入鼓励类的服务业,逐步实现与工业用水、用电价格基本同价。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城市社区服务业电费按照居民用电收费标准执行。对面向生产的服务业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要给予适当优惠。责任单位:自治区物价局。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自治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服务业工作机制。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主席担任,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信委、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文化厅、卫生厅、国资委、北部湾办、地税局、广电局、体育局、统计局、旅游局、工商局、质监局、金融办、投资促进局,广西博览局,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国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以及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市也要相应成立有关领导机构。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二)优化市场环境。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制度,规范服务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商务厅。

  (三)推进标准体系建设。制定重点服务行业标准,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逐步建立健全自治区级服务业标准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

  (四)建立完善统计制度。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协调与指导,建立服务业统计机构,充实服务业统计力量,建立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互为补充的服务业统计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统计局。

  (五)加强业务培训和能力建设。举办服务业系列文件专题学习培训班,对市、县、乡、镇的领导干部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对加快服务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落实文件、做好工作的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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