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培育重点企业。积极实施服务业“百强工程”,鼓励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带动作用的大型龙头企业或企业集团。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四)着力打造服务业品牌。积极实施服务业品牌发展工程,研究制定推进服务业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服务业品牌的认定办法,引导和鼓励服务业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争创“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广西名牌”和“广西著名商标”。积极支持“中华老字号”服务业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
(五)加快服务业改革创新。以桂林市列入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为契机,加大服务业改革力度,不断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推动国有服务业企业股份制改革和战略性重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鼓励和引导企业创新管理机制和经营模式,开发新型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资委。
(六)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服务业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外资投向服务业基础设施和新兴服务业,吸引跨国公司、跨国采购中心、国际会展公司、市场中介公司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大力发展国际运输、国际旅游、劳务输出、对外工程等我区有一定优势的国际服务贸易,鼓励企业在境外设立技术开发、采购分销、物流代理等机构。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投资促进局。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放宽市场准入。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业准入制度,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服务领域,放宽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程序。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
(二)加大财政支持。自治区财政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服务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自治区直属各部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推动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支持当地服务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三)实行税收优惠。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已有的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桂发〔2010〕34号文件中提出的“将自治区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中有关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范围扩大到全区”,进一步加大税收扶持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