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个提高”:提高我区对各类金融资源的吸引力,提高地方金融主体建设水平,提高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完备程度,提高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提高金融开放合作水平,提高金融生态环境质量,提高各级组织、动员和运用金融资源的能力和水平。
“四个力争”:到2015 年底,力争金融业增加值占GDP 比重达到5%,占服务业比重达到10%以上。到2015年底,力争银行业各项存款余额达2.6 万亿元以上,“十二五”期间平均增速17%;各项贷款余额达2 万亿元以上,“十二五”期间平均增速17.3%;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达3万亿元左右,年均增长约17%;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比率逐年实现双降。到2015 年底,力争境内外上市公司总数翻一番,达到60 家以上;资本市场累计融资额翻两番,达到600 亿元;上市公司总股本达260亿股,资产证券化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证券公司分公司发展到2~3 家,证券营业部发展到120 家左右,期货营业部发展到30家左右。到2015年,力争保险业收入达到400 亿元左右,年均增长17%;年增加保险公司2~3家,达到40家;保险总资产达到700亿元,年均增长16%。
(三)第三阶段:总结评议阶段(2016年1月至3月)。
对照《实施意见》中明确的发展目标,开展督促检查,进行考核评议。认真归纳金融业加快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集中总结工作成果,逐步形成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金融对经济支撑能力不断增强的长效机制。各牵头部门要在每年一小结的基础上,全面总结加快发展金融业工作的成效和经验做法,并于2016年2月底前将工作落实情况书面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任务分工
(一)逐一分解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涉及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以及金融发展环境等各方面,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现将《实施意见》中12项工作目标的34项工作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具体分工见附件)。
(二)层层落实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实施意见》的各项工作目标和扶持激励政策落到实处。牵头部门要负总责,抓紧制定实施措施,落实责任主体,规定完成时限,主动协调,统筹推进。配合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主动加强沟通联系,紧密合作,切实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