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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17.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稳妥推进公立医院转制。(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2)制定和完善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发展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服务比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商务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六)扶持中医药、壮瑶医药事业发展。

  18.制定和出台有利于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信委、商务厅、物价局负责)

  19.加强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1)加强基层中医壮瑶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壮瑶医药重点专科(专病)能力建设。完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壮瑶医科室设置,加强村卫生室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条件建设;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壮瑶医药科室设置,大幅度提升中医药壮瑶医药可及性。(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2)推行县乡村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一体化的模式,着力提升医疗与预防保健服务水平。(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20.以解决“看病贵”和充分发挥中医药壮瑶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优势为出发点,开展提升基层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能力综合改革试点,探索具有我区民族特色的医疗服务新模式。(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试点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2011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1年2月到2012年2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将医改实施情况纳入政绩考核,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各市要与基层实施单位建立目标责任制。牵头部门对牵头任务全区范围内的完成情况负总责,要及时将任务分解到各地,制定进度计划,加强督促指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亲自抓。各有关部门、各市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2011年2月底前完成各项任务分解,作出具体安排。要督促县级政府实行包干负责制,按照“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确定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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