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深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提高医疗体系整体效率。
(1)着力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积极推进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225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三级医院与对口的县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系统。(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3)引导有资历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组建医疗小分队,为边远地区提供巡回医疗服务。(自治区卫生厅、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15.以病人为中心完善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方便群众就医。
(1)完善预约诊疗制度,所有三级医院实行预约诊疗服务。优化门诊诊疗流程,实行错峰、分时段诊疗,全面推广叫号服务,合并挂号、收费、取药等服务窗口,简化就医手续,缩短群众等候时间。推行双休日和节假日门诊。广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自治区卫生厅、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2)制定并落实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追踪监管,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和价格等政策,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降低检查费用;逐步推开植(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加大对开“大处方”行为的查处力度。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3)以试点城市为重点探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推行电子病历试点,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行为管理。(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4)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商业贿赂,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厅、卫生厅负责)
16.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1)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制度框架、培训模式和政策体系。(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2)制定执业医师多点执业的规范性文件,将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有条件的城市,放宽试点条件并增加地点数量。鼓励卫生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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