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2011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险人数由2010年的446万人提高到452万人以上,实现到“十二五”期末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险人数达到540万人的目标。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实施时间:2011年1-12月。
完成时间:2011年12月。
(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项目。
筹集资金1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0亿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1.5亿元、市县安排0.5亿元,将开展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由2010年的27个县(市、区)扩大到2011年的全区40%县(市、区)。地方政府对参保人按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30元/人·年,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财政缴费补贴5元。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实施时间:2011年1-12月。
完成时间:2011年12月。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项目。
筹措资金32.8亿元,提高自治区对城乡低保对象的补助标准。2011年,自治区对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150元,对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50元,对边境0-3公里范围的行政村农村居民月人均补助标准达到65元,对符合条件的边境0-3公里范围的行政村农村居民每人每月发放口粮补助50元。
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实施时间:2011年1-12月。
完成时间:2011年12月。
(四)五保村建设项目。
筹集资金1.7亿元新建1000个农村五保村,其中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1.4亿元(含彩票公益金)、市县财政安排0.3亿元。
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实施时间:2011年1-12月。
完成时间:2011年12月。
三、安居惠民工程
(一)城镇保障性安居项目。
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7.33亿元,补助市县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改造项目,计划补助12.84万户。一是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3.5亿元,按每户1.25万元的补助标准,计划改造廉租房2.8万户,解决和改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二是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1.3亿元,按每户1.3万元的补助标准,计划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1万户;安排0.3亿元,计划改造城市棚户区2.4万户,解决和改善棚户区群众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三是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1.5亿元,按每户1万元的补助标准,计划改造1.5万户国有林场危旧房。四是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0.13亿元,计划改造国有垦区危房1.3万户。五是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0.6亿元,计划建造公共租赁住房0.6万套。六是计划建造经济适用房2.62万套、限价商品房0.62万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