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强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信部门要尽快制定我区贯彻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产品,并规定停止运行的最后期限;对可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要大力支持,尤其要优先安排城区化工“进区入园”工作。对存在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由安监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执法权限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项目核准主管部门要严格限制安全保障能力差、职业危害严重的项目立项和建设;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审批高危建设项目时,应当充分预留工厂周边的安全距离。
(二十八)加快高危行业结构调整。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危行业结构调整的战略决策,坚决关闭和淘汰规模小、工艺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到“十二五”末,全区煤矿数量控制在100处以内;非煤矿山压减到3000处以内,开发主体压减10%以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比“十一五”末减少2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压减到400家以内。各地各部门要大力支持高危行业企业重组、整合和技改,提高高危行业存量经济的规模和效益。
九、实行严格的安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十九)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自治区安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还要追究上级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企业主管机关或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事故企业负责人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或处罚;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十)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自治区安监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业、证券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