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自治区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0〕47号)要求,加快制定本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标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完善并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根据工艺、技术和设备等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危险作业专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工信部门要会同安监、煤监等部门规划全区煤炭、石油化工、烟花爆竹生产区域布局,确定产区准入的企业数量,并作为我区煤矿、石油化工、烟花爆竹产业政策予以实施。严格实行企业安全标准核定制度,把符合安全标准作为高危行业准入的前置条件。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重点项目审批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安全评价或安全论证结果,作为安全标准核定的重要依据。凡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的,或未经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不得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工停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机关予以关闭取缔;降低安全标准建设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十一)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有计划地发展安全咨询、评价、检测、培训专业服务机构,依法定期公布行政许可数量,促进安全生产服务市场有序竞争。制定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障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要对其所作安全评价、技术测定结果独立承担责任。在专业服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专业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吊销相关资质。
七、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政策
(二十二)严格执行促进安全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行业管理部门、科技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先进装备的推广应用。对我区研发和制造应急避险、安全保护、检测监控、个人防护、灾害监测、救援抢险和防尘防毒等专用设备的企业,要按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政策加以培育;对融资用于完善安全技术装备和检测监控设施的企业,给予大力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