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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技研发。企业要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科研经费,重点行业企业的安全科技研发费不得少于安全费用的10%。自治区科技部门每年优先对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立项并给予研发经费支持。自治区每年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和安全科技成果、监测监控系统的推广应用。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十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要共同协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必要时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的措施和手段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全面落实重大安全隐患五级监管治理制度。对排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责任单位不上报、不挂牌、不督办的,要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因不挂牌督办而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按国家标准结合实际配备安全监管装备。

  (十三)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属地政府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实行统一领导;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区直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其中,监管对象属于中、区直企业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日常安全生产执法权由市级行使;其它企业由县级行使。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考核认定工作由各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标准化等级考核认定结果由负责考核认定的部门每年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一次,作为企业信用评级和安全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四)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工艺技术达不到安全标准的,由立项核准部门负责;项目选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由规划许可部门负责;项目设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由设计审批部门负责;项目施工安全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施工许可部门负责;验收把关不严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组织验收部门负责。项目建设业主未执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规定,或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的,由施工监管部门责令停工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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