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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末,我区建立比较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得到全面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下降50%以上,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10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分别下降40%以上;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35%以上;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30%以上;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下降20%以上,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达到全国中等水平。到2020年,我区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全面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大幅度下降,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15以内,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四)严格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把安全生产摆在与生产经营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不安全不生产。深入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交通运输、冶金等行业领域执法治理行动,坚决查处企业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三超”行为。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实际严格核定企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生产定员。其中,煤矿、民用爆炸物品、冶金企业核定工作由工信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核定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公路水运企业核定工作由交通部门负责。安监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检查企业执行情况。凡企业存在“三超”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五)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严格按片区、专业落实到个人,并挂牌告示。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建档,及时下达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要经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确认合格,方能销号。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而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严格执行企业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矿山企业要由矿长、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建筑企业要由项目领导轮流现场带班;交通运输企业要由单位领导值班;其它行业也要根据本行业实际,制定企业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要与工人(职工)同时上班、同时下班。企业要配备可满足正常轮流带班的领导成员,不得聘任无领导职权的人员代替领导带班。对无企业领导现场带班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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