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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含联合社机关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土地资产是加快我区供销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精神,对供销合作社长期使用但权属资料不全的用地,本着尊重历史事实、注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定供销合作社的土地使用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力争在201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土地登记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城镇规划需要对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房屋拆迁,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为了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对国家重点项目和城镇规划占用供销合作社场地的,应就近划给同等效益位置的土地,先建后拆,“建一拆一”。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处置资产,必须报同级社理事会批准。基层社处置资产,必须报县级联合社理事会批准。基层社撤销、解散、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联合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及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本级供销合作社或联合社理事会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并组建相应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划拨。

  (四)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3年自治区财政厅等8个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各地人民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在2013年以前全部给予解决。有关金融机构要按国发〔2009〕40号文件的要求,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为壮大供销合作社事业,增强为农服务实力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对社员股金再贷款被抵押的供销合作社资产进行盘活开发,由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办法。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和基层社改革改制时安置职工成本不足的,可申请财政补助,按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安置标准给予补偿。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号)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对已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没有入编人员及退休人员的安置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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