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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厦门市各级预算收支款项汇划报解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厦门市各级预算收支款项汇划报解办法》的通知
(厦门银[2009]63号)


市各代理支库:

  我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库资金汇划报解指导原则〉的通知》(银办发[2006]35号)精神,结合我市银行作息时间调整的具体情况,对2006年制定的《厦门市各级预算收入资金汇划报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各代理支库。请各代理支库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严格按《办法》要求的时间上划各级预算收支款项,《办法》的落实情况将作为国库会计实地业务检查的重点之一,并纳入代理支库国库业务考核评比范围。各代理支库在执行《办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中心支行国库处联系。联系人:邱萍萍,联系电话:5899951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新的《办法》执行后,《关于印发〈厦门市各级预算收支款项汇划报解办法〉的通知》(厦门银[2006]10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各级预算收支款项汇划报解办法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厦门市各级预算收支款项汇划报解办法
(2009年6月份修订)

  为统一各级国库收支款项汇划报解模式,最大限度减少库款在途时间,提高国库工作效率,切实提升国库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国库事业发展,特制定厦门市各级预算收支款项汇划报解办法。
  一、国库资金汇划报解新模式的总体目标
  在充分利用现代化资金汇划系统的前提下,认真总结国库业务规律、充分挖掘国库内部工作潜力,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和优化组合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步骤,组织建立分层次、分时间、分轻重缓急,序时、滚动的国库资金汇划报解模式,最大限度地实现各级国库收支款项当天逐级汇划报解至最终收款国库,即“零在途”的目标。
  二、国库资金汇划报解业务的处理
  (一)划分收支款项层次、时间。市分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库资金汇划报解指导原则〉的通知》(银办发[2006]35号)规定的时间和操作手续办理资金汇划报解;在此基础上,分别计算、设置代理支库各级收支款项汇划报解的时间,确保各级国库收纳的各级收支款项当日能够逐级报解和上划到最终收款国库、最终收款国库于当日规定的时间内收妥上划或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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