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代理支库专管员应具备的条件:专管员应掌握一定的国库专业知识,熟知与国库有关的各项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具有3年以上国库工作经历,能够熟练处理日常业务问题。
第三章 代理支库专管员工作内容
第五条 代理支库专管员要对代理支库的内部控制、会计核算、监管、统计分析等业务进行监管。
第六条 代理支库专管员的工作方式分为非现场监测和现场评估两种。
第七条 非现场监测主要是专管员根据市分库各科室反馈的信息和各代理支库上报的各类业务资料了解其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和质量,查找代理支库数据信息中隐含的问题,并给予记录,及时反馈,督促其进行整改;对代理支库反映的工作上遇到的问题,给予及时的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 现场评估则是由专管员对代理支库的各项业务进行实地评估,收集各代理支库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代理支库各项业务,落实已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协助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帮助各代理支库经办人员提高业务素质。
第四章 代理支库专管员的工作要求及权限
第九条 代理支库专管员要与市分库各科室业务人员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市分库给各代理支库任务的下达情况和各代理支库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并向管辖代理支库反馈各项业务的考核情况。
第十条 代理支库专管员实行定期走访制度,每半年对管辖的代理支库进行一次资金风险实地评估。评估的内容可以抽查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业务,或对市分库布置的某项具体工作进行检查,也可跟班一天,跟踪代理支库业务处理流程,加强对代理支库业务的了解。专管员每次走访要双人以上同行,共同完成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每次实地评估,代理支库专管员要留下工作底稿,并与被查单位领导交换意见,如有发现问题,监管员要开出整改通知书,指出问题所在,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有关资料妥善保管,以备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