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类金融案件:案件的“五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案发经过、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损失、有关方面拟(已)采取的措施;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涉案资金追收情况及风险预测,案件发生机构已(拟)采取的措施和效果等详细情况。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在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行文报告有关重大事项时,应同时抄报当地人民银行。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总行(总部)主要负责人到江西视察工作,相关金融机构应事前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对属于涉密事项的报告,应注明保密级别,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江西辖内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应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并依照《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一览表》相关内容,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报告其辖内金融业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接到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后,应视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必要时报请有关部门启动《江西省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江西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未按本制度有关要求及时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真实,致使风险处置延误或者处理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江西辖内各级人民银行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重大事项管理职责,做到依法行政、依规管理、及时处理、保守秘密。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江西辖内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市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赣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按其现行制度规定执行,其中涉及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报告内容应同时向人民银行在赣机构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