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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报告途径。金融机构应区分报告事项内容,按照《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一览表》的规定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办公室和金融稳定处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 报告时限。实行事前报告、实时报告与定期报告相结合的办法。总体要求:
  (一)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中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等,应在事前报告总体规划(方案),季度后10日内报告规划(方案)落实情况;
  (二)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中的重大经营亏损、违规经营、企业上市及辅导、主要经营指标异常变动、系统内机构(含境外母公司)出现危机情况以及开展风险压力测试结果等,应在季度后10日内报告;
  (三)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报告,事后还应及时报告事件进展动态;其他临时有关事项,也应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报告方式。金融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以《重大事项报告书》(附件2)形式进行报送。紧急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内电话报告,并应在知晓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通过传真、邮件、专人送达等形式补报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报告要素。
  (一) 机构变更重大事项:变更目的及意义、变更内容、变更依据、变更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拟(已)采取的方案或者措施等。
  (二) 机构经营重大事项:重大政策与决策调整的目的、依据、内容、出台的时间、实施效应及其对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影响;金融创新业务(产品)的名称、内容、风险控制、业务发展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开展上市企业辅导情况以及上市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指标;业务系统、网络系统推广运行及升级改造的时间、内容、范围、风险防范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措施;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管理漏洞以及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的主要表现、可预见风险以及拟(已)采取的措施;经营期间资本充足率、备付金率、流动性比率、资产利润率、利息回收率、存贷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不良贷款率、最大十户贷款比例等指标异常变动的情况,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拟(已)采取的措施等。
  (三)金融突发事件: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名称、地点、时间;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损失;对突发事件拟(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效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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