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地管理原则。南昌辖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报告。江西辖内南昌以外地区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报告,也可视情况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报告;江西辖内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对当地金融机构发生的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报告。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设立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构成以及职责另行规定。
各金融机构应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具体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六条 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一)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
(二)机构性质变更;
(三)正、副董事长或者正、副行长(总经理)变更;
(四)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
(五)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
(六)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七)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
(八)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业务经营重大事项:
(一)金融机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情况;
(二)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主要指:新开办资金信贷产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创新业务;
(三)江西省内企业上市辅导情况以及企业上市情况;
(四)发生重大经营损失,包括经营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责任事故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
(五)因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或者内控管理不严,新发生或者新发现的违规经营、违规担保、违规拆借情况;
(六) 经营安全状况,包括资本充足性指标、资产质量指标、流动性指标、盈利能力指标等异常变动情况;
(七) 本系统内机构(含境外母公司)出现危机,可能严重影响自身在江西境内正常营业的情况;
(八) 开展针对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系统性风险的压力测试结果;
(九)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