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2010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境内投资主体:
根据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10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外汇部分)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09年12月31日前由境内投资主体以新设、并购(含参股)方式设立的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金融类境外企业除外)均应参加此次年检。
二、年检时间
2010年8月31日前。
三、投资主体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www.safesvc.gov.cn)下载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客户端软件,并通过登陆该系统客户端向外汇局填报及提交年检数据。该系统会自动将提交的年检数据与系统中境外投资项目的日常业务数据进行校验,如果未通过校验,则企业需在“备注”栏中填写相关问题的说明,方可向外汇局提交。
四、投资主体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年检数据后,需向外汇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并保证所提交电子年检数据与纸质材料对应内容严格一致:
1、调整后的《年检报告书》(格式见附件,需加盖公章);
2、上一年度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的中文译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年检证书》(原件)(未领取《年检证书》的可不提交)
五、外汇局在收到投资主体完备的年检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年检。外汇局在年检完成后,从系统中打印一份系统审核通过的年检报告书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若投资主体需向中央企业总部提交年检报告书的,可自行到外汇局领取)
六、对于未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已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参加联合年检,并持本年度年检证书及时补办相应的核准手续。
七、对应当参加联合年检而未参检的企业,年检结束后外汇局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记为“未参检”状态,此状态将影响该企业年检结束后包括变更登记、业务核准及备案等后续外汇业务的办理,同时,外汇局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
四十八条相关规定,对违规企业及责任人分别予以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