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通知。
附件:异地付汇管理操作指引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异地付汇管理操作指引
(试行,仅限货到付款项下)
为简化(货到付款)异地付汇手续,规范业务流程,防范操作风险和便利服务企业,现根据“一次备案、分次付汇、分次申报、集中核销”的思路,结合业务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付汇流程及相关主体的职责
(一)付汇企业
1、企业应持书面申请、进口合同等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其中,书面申请需注明“申请办理货到付款项下多次异地付汇手续”(见附图步骤①)。经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后,企业领取注明“可多次付汇”字样的《进口付汇备案表》(见附图步骤②,以下简称“备案表”)。
2、企业应持备案表、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或用《境外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申请书》代替,下同)等资料到异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见附图步骤③)。在备案表列明的有效期和可付汇总金额内,企业可多次付汇。企业每次付汇时,应按实际付汇情况填写核销单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企业按月集中办理异地付汇到货核销手续。每月月末前,企业应统计当月备案表的各次付汇及到货情况填写一式两联《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注应将1份备案表所对应的当月付汇及到货情况汇总后,相应填写1份《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与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异地付汇情况表》(格式见附表,以下简称“付汇情况表”)、核销单(企业留存联)一并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局(见附图步骤⑨)。
(二)付汇银行
1、银行为异地企业办理付汇手续时,应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备案表有无“可多次付汇”字样,以及审核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核销单,并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联网核查。付汇后,银行应在备案表和核销单上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留存核销单第三联,退回第二联给企业留存(见附图步骤④)。并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和留存相关资料(见附图步骤⑤)。
2、银行应根据相关付汇信息填写电子版付汇情况表,打印一式两联付汇情况表,其中一联加盖业务公章交企业办理到货核销手续,另一联与其他付汇单证一并留存。并于当天通过人民银行快通内联网将电子版付汇情况表传输至付汇地外汇局(见附图步骤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