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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下发支持地方外经贸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下发支持地方外经贸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汇发〔2009〕5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增城、从化市支局,广州地区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东莞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外资银行广州分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保持外贸稳定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扶持帮助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水平,我分局针对企业进出口贸易外汇业务项下普遍存在的困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基础上,特制定以下5项便利化措施,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放宽企业远期收汇备案办理时限的措施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境外购货商未能如期付汇,导致不少企业在超过货物出口报关日期60天后提出办理远期收汇备案申请。对于日常遵纪守法、逾期未核销情况轻微的企业,外汇局可按以下审核要求适当放宽企业远期收汇备案办理时限。

  (一)适用范围:2年内没有因出口收汇核销违规行为而受到外汇局的处罚,且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累计金额不超过200万美元的企业。

  (二)申请期限:申请时间未超过货物出口报关日期180天。

  (三)审核原则:企业在超过货物出口报关日期60天后对单笔核销单一次性提出出口远期收汇备案的申请。若经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后,仍未能按照调整后备案日期收汇和按规定时间核销的,将视为逾期未核销按规定程序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四)审核材料:除审核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外,企业还需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真实性承诺书。

  二、协助企业解决因非正常因素造成逾期核销难以出口退税的措施

  对于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货物出口(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且在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的时间内收汇,因系统操作(如重新申报等)问题造成核销时间超过210天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接当地国税部门来函后,可根据系统的核销状态,为已核销企业出具“企业按时申报,外汇已核销”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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