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核准或备案反馈意见
(一)核准管理。对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
(二)备案管理。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回复分为两种形式:
1.对无不同意见的备案项目,在项目备案表 “备案意见”栏署“准予备案”并签章。
2.对需进一步论证的项目,需作出调整、补充、完善的项目以及市国资委持否决意见的项目,在项目备案表“备案意见”栏署“附提示意见”并签章,另附提示意见反馈市属企业,市属企业应执行市国资委的提示意见。对其中市国资委明确提出否决意见的,市属企业董事会对该项目的原决议应停止执行。必要时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论证,论证意见供企业再决策参考。
第十七条 申请核准、申请备案和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企业申请核准、申请备案和报告投资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请示或者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会议记录;
(四)有关投资各方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
(五)资金来源专项说明;
(六)有关投资协议;
(七)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文、专家论证意见、法律顾问意见书等其他必要材料。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申请备案的,还应按照规定格式填报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表。
第十八条 项目重大调整
(一)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在作出决策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决策意见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二)企业在重大投资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在发生或发现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
1、企业投资不能按合同履行或投资资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
2、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3、企业年度投资亏损超过净资产5%或单项投资亏损超过500万元的,以及单项投资亏损致使实际权益低于账面投资额3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