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根据规定应报核准的其他项目。
(二) 需报市国资委备案的项目:
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的主业内的投资项目。
2、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重要投资项目,包括:
(1)单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达到净资产10%以上的投资;
(2)投资总额达到净资产80%以上或资产负债率达到70%后继续对外投资;
(3)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联的投资;
(4)期货、股票、债券及基金等投资项目以及非银行金融企业代客理财;
(5)设立单纯的投资性公司;
3、已备案项目投资方案作重大调整的,如投资方式、投资规模、合作方或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等;
4、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备案管理的其他投资事项。
(三) 需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项目:
(1)单项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不到3000万元或达到净资产5%不到10%的投资;
(2)投资总额达到净资产50%不到80%或资产负债率达到50%不到70%后继续对外投资。
(四) 市属企业管理的项目:
已纳入经市国资委备案的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项目,由市属企业按其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其中,重要投资项目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下属企业的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下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由市属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市国资委申请核准、备案和报告。
第十四条 申请核准和备案的时间
列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管理范围的投资,由市属企业负责事前申报,即在企业董事会对拟投资事项作出决议后,投资项目正式实施(进行实际投资,或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或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前报市国资委。
第十五条 审核内容
市国资委受理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时,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及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或投资预算;
(三)是否进行市场分析和可行性论证;
(四)是否进行风险分析及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五)是否履行了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
(六)有关协议是否存在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条款;
(七)是否与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
(八)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