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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根据规定应报核准的其他项目。
  (二) 需报市国资委备案的项目:
  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的主业内的投资项目。
  2、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重要投资项目,包括:
  (1)单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达到净资产10%以上的投资;
  (2)投资总额达到净资产80%以上或资产负债率达到70%后继续对外投资;
  (3)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联的投资;
  (4)期货、股票、债券及基金等投资项目以及非银行金融企业代客理财;
  (5)设立单纯的投资性公司;
  3、已备案项目投资方案作重大调整的,如投资方式、投资规模、合作方或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等;
  4、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备案管理的其他投资事项。
  (三) 需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项目:
  (1)单项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不到3000万元或达到净资产5%不到10%的投资;
  (2)投资总额达到净资产50%不到80%或资产负债率达到50%不到70%后继续对外投资。
  (四) 市属企业管理的项目:
  已纳入经市国资委备案的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项目,由市属企业按其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其中,重要投资项目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下属企业的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下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由市属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市国资委申请核准、备案和报告。
  第十四条 申请核准和备案的时间
  列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管理范围的投资,由市属企业负责事前申报,即在企业董事会对拟投资事项作出决议后,投资项目正式实施(进行实际投资,或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或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前报市国资委。
  第十五条 审核内容
  市国资委受理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时,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及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或投资预算;
  (三)是否进行市场分析和可行性论证;
  (四)是否进行风险分析及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五)是否履行了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
  (六)有关协议是否存在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条款;
  (七)是否与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
  (八)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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