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市属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总规模及资金来源。
(二)投资方向及比重结构。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续建项目上一年度的计划执行情况等)。
(四)投资计划项目汇总表。
(五)项目出资企业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 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十条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
(一)市属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方案。
(二)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方案进行评审,除对存在问题的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市国资委自收到年度投资计划2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
(三)市属企业根据市国资委的提示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方案,提交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并决定后,将决定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调整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市政府相关部门决定调整投资计划的,企业应对年度投资计划作相应调整,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企业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由市属企业于每年7月15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年度预算调整计划。
第十二条 投资决策程序
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经理办公会)是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主体,应按照议事规则履行决策程序。
市属企业董事会讨论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国资委外派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管理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 需报市国资委核准的项目:
1、企业投向市外、境外的项目;
2、企业非主业、非控股、非经营性的投资项目;
3、拟从市级国有资本收益资金中申请安排资本性支出的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