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国资规[2011]1号)
各监管单位:
现将《徐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徐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能够控制的各级被投资企业(包括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的投资活动。
上市企业的投资事项,按照国家关于证券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其投资管理程序和内容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可一事一议。
第三条 投资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
(一) 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 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和融资租赁等)。
(三) 金融投资(含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 其它投资。
第四条 市国资委职责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评审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四)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