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市文化产业发展资金;
(二) 担保公司根据约定出资;
(三) 文化产业企业及其它企业出资;
(四) 担保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 其他。
第六条 文化产业担保基金由合作的担保公司负责管理。设立由苏州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苏州市财政局组成的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行使监督权利。
第七条 监管委员会职责为:
(一) 制定“苏州市文化产业担保基金”发展计划;
(二) 定期听取和审议担保公司的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三) 对担保公司提出的坏帐进行审议和核销;
(四) 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置;
(五) 其他认为应由监管会确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合作的担保公司其职责为:
(一) 执行监管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
(二) 对监管会负责,于每年笫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 建立并逐步完善与担保基金管理相适应的财务核算与报表体系,实行规范管理;
(四) 提请监管会审议、核销坏账;
(五) 提请监管会审议增加担保基金补充方案;
(六) 执行监管会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贷款担保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贷款担保对象
本基金担保对象为苏州市区内生产、经营活动符合苏州市政府支持文化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主要是:
(一) 创意设计、数字动漫、网络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
(二) 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印刷复制、演艺娱乐、工艺美术、会展广告、文化旅游等文化产业;
(三) 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国家级、省级、市级影视动漫基地、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四)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项目;
(五) 代表苏州文化水准并可产业化运作的文化艺术、影视节目等内容生产和品牌打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