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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文化产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 市文化产业发展资金;

  (二) 担保公司根据约定出资;

  (三) 文化产业企业及其它企业出资;

  (四) 担保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 其他。

  第六条 文化产业担保基金由合作的担保公司负责管理。设立由苏州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苏州市财政局组成的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行使监督权利。

  第七条 监管委员会职责为:

  (一) 制定“苏州市文化产业担保基金”发展计划;

  (二) 定期听取和审议担保公司的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三) 对担保公司提出的坏帐进行审议和核销;

  (四) 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置;

  (五) 其他认为应由监管会确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合作的担保公司其职责为:

  (一) 执行监管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

  (二) 对监管会负责,于每年笫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 建立并逐步完善与担保基金管理相适应的财务核算与报表体系,实行规范管理;

  (四) 提请监管会审议、核销坏账;

  (五) 提请监管会审议增加担保基金补充方案;

  (六) 执行监管会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贷款担保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贷款担保对象

  本基金担保对象为苏州市区内生产、经营活动符合苏州市政府支持文化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主要是:

  (一) 创意设计、数字动漫、网络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

  (二) 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印刷复制、演艺娱乐、工艺美术、会展广告、文化旅游等文化产业;

  (三) 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国家级、省级、市级影视动漫基地、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四)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项目;

  (五) 代表苏州文化水准并可产业化运作的文化艺术、影视节目等内容生产和品牌打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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