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自发证之日起30天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变更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所在地监管部门和市金融办。
4.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2011年3月31日。2011年4月1日起,监管部门不再受理纳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5.2011年4月1日后,纳入规范整顿范围未向监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以及报送了申请材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须在2010年度企业年检期间到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
6.2011年4月1日起,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业务参与方进行处置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总结报告阶段(2011年3月)。
各县(区、管理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辖区内规范整顿工作总结报送市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自治区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新闻媒体公示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1.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及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审核审批等相关工作;督促引导企业自查整改,加强监管指导,并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依法组织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机构的处罚和取缔工作。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做好规范整顿的有关变更登记工作;对担保机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依法查处力度;依法协助监管部门做好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机构的处罚和取缔工作。
3. 各级公安机关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要及时果断处置。
4.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监督指导工作。
5.各级人民银行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担保机构的信用记录调查工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信用记录提供方便;密切关注担保机构的资金异常变化,一旦发现涉嫌洗钱问题,及时启动反洗钱系统进行处置。
6.各级银监部门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规范整顿工作,提供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的有关资料;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