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整顿内容。
按照桂政发〔2010〕49号文件有关规定:一是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1.注册资本是否达到要求;2.是否有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行为;3.机构名称是否规范;4.机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二是业务范围规范整顿。主要包括:1.担保机构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2.是否偏离主业以及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3.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三是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1.担保机构的业务是否规范操作,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提取比例、风险集中度和投资比例是否达到规定要求;2.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四是公司高管人员资格规范整顿。主要包括: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实施步骤
规范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0年12月)。
1.制定规范整顿的工作方案。
2.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融资性担保公司整顿规范的有关文件,熟练掌握文件精神和具体操作。
3.组织有关部门重点摸清辖区内担保机构数量、分布、业务开展、风险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4.在辖区内影响面大的新闻媒体发布通告。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0年12月)。
各担保机构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准确、全面、详实地反映本公司相关情况。着重从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经营行为、高管人员资格四个方面逐项对照进行自查整改。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逐项梳理,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表。列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担保机构本着自愿的原则,自主选择保留、重组、合并、转型(不再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等方式规范整顿。
(三)规范完善阶段(2010年12月-2011年3月)。
1.完成自查整改全部达到规范整顿要求的担保机构,可向监管部门申请有效期5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2.已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至规范整顿期结束尚未全部达到要求的担保机构,可向监管部门申请有效期一年的经营许可证。在一年有效期内,经进一步整改全部达到规范整顿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经营许可证。仍未达到规范整顿要求的,实施融资性担保市场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