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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2009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补贴机具执行时间
  步进式和乘座式插秧机、育秧播种机和油菜收割机4种机具执行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其他补贴机具执行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10月31日。
  四、补贴机具购置程序
  继续实行“直补农民、差价购机、即购即补”的办法。
  (一)申请与签订购机合同。符合条件的购机者,首先通过乡村提出购机申请,凭乡村的购机申请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服务组织为有权部门批准的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或户口簿;水产养殖机械的购机者还必须出具水域滩涂养殖证明或养殖水面承包证明)原件、复印件自愿向县级农机部门提出购机申请,经县级农机部门审核(须核对身份证明材料)后与其签订购机管理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由县级农机部门保存,另两份交由购机者,其购机时一份交与供货单位,一份自留)。2009年我省将实施《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对农机购置补贴实行网络化管理。购机合同编号将通过该系统自动生成。
  (二)付款购机。购机者在购机时需向中标供货单位提交购机合同原件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在购机补贴规定时间内一次性付清(扣除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后的)全部价款。中标供货单位必须向购机者及时出具注有财政补贴金额和购机者实际支付金额的全额销售发票,及时将实际购机销售金额、购机发票号、机具是否发货等信息录入《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
  购机者凭购机管理合同自行或由县级农机部门组织在规定的购机时间内到中标供货单位(中标供应厂商或其经销商,下同)购机。在非中标供货单位购机的不享受财政补贴资金。
  (三)财政补贴资金结算。中央、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省级财政报账制。在补贴机具供应结束后,由中标供货单位按县将申请拨款报告、购机汇总表、购机者清册、发票复印件、购机管理合同原件、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县级农机部门,由县级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县级农机部门分品种分企业将本县购机汇总表、购机者清册和申请拨款报告一式两份报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审核报帐(市辖区材料经市汇总上报)。另报送一份至市农机局备查。同时,将各有关县(市、区)销售的补贴机具情况(购机汇总表及购机者清册电子文档)报省财政厅、省农机局核查。
  为减轻中标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加快财政资金支出进度,2009年省对销售量及补贴资金量大(累计50万元以上)的中标企业,凭资金申请报告和经县(市、区)审核确认后的相关材料,按季(6月20日前、9月20日前上报资料)结算财政补贴资金,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中提供的数据为企业结算依据之一。
  五、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确定
  2009年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继续实行备案制度。中标企业自主提出经销商名单(资格条件按《关于江苏省2008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经销(代理)商备案的函》(苏农机计[2008]10号)要求执行),报省农机局备案后发布。
  六、关于水稻机插秧配套技术培训推广经费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安排
  为加强全省水稻机插秧技术的推广工作,2009年省财政继续对全省新增水稻插秧机50台以上(含50台)的县(市、区)安排一定数量的水稻机插秧配套技术培训推广经费,具体标准为:徐、淮、连、盐、宿五市安排培训推广经费700元/台;宁、镇、扬、通、泰五市安排培训推广经费500元/台。苏、锡、常三市该项培训推广经费由地方财政安排。
  各市、县财政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开展。对苏北、苏中地区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好的县(市、区),省财政将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奖励。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公开透明。
  要充分利用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墙报、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开展多层次多方位宣传活动,让农民了解和知晓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咨询和投诉。县级农机部门须将签订合同的购机者名单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开透明。
  (二)严格程序,阳光操作。
  县级农机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购机合同管理,严格审核购机补贴申请者资料,与购机申请者本人直接签订合同。严格禁止中标供货单位到县级农机部门办理购机合同签订手续。为方便农民,应主动服务下乡,集中为农民办理手续,合同必须由农民自己签字。要加强对补贴机具跟踪管理,严格审核农机购置补贴企业报账资料,确保真实、准确。
  (三)资金控制,保证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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