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2009年4月15日 苏农机法〔2009〕6号)
各市、县农机局: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正在全省各地陆续展开。根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各市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农民的原则认定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原则上每县选定1家。
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企业的条件按照《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颁发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认定书。认定书有效期为3年。
二、工作程序
(一)办事流程
1.申请人向县农机局提交申报材料,经县农机局初审后报市农机局审核。
2.市农机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农机局作出批复文件,颁发全省统一的《江苏省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认定书》,并报省局备案。
4.不予认定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申报材料
1.关于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申请书,并附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基本情况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复印件;
3.专业技术人员(含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技术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拥有1000平方米可用作报废农业机械拆解和停放的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有效证明(如土地使用权证;若属租赁者,应附租赁合同等);
5.拆解设备清单;拥有拆解设备的有效证明(如拆解设备发票;若属租赁者,应附租赁合同等);
6.拆解场地消防设施清单。
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