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农机政策性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年3月26日 苏农机法〔2009〕4号)
各市、县农机局:
农机政策性保险工作已在全省展开,截止3月20日约有2万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参加了政策性保险。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和操作中需要明确的一些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宣传和协调工作。要抓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定期检验、注册登记的时机,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农机政策性保险,让农机户知晓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标准,增强农机户风险防范意识和投保自觉性。市、县农机局要积极与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保险经办机构协调,落实保费补贴资金,相互衔接,明确工作流程。
二、严格执行保险规定。要准确把握兼用型拖拉机的含义,根据农业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的通知》(农机发[2007]6号),兼用型拖拉机是指既可以通过挂接农具从事田间作业,也可以通过铰接牵引挂车从事运输作业的拖拉机。凡参加交强险的兼用型拖拉机都应当享受财政保费补贴,做到应补尽补。在自主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农机户投保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和司乘人员意外伤害险等商业险种。为降低联合收割机保费,可根据跨区作业的要求,与保险经办机构协商,按月、季、半年选择投保期限。
三、规范投保行为。应当以单台机械为单位签署保单,这样便于发生事故后的核损理赔,不宜以镇、村或农机服务组织为单位统一投保。省保费补贴险种的保单应载明省级财政、市县级财政、农机户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农机户缴纳应承担比例的保费后,保险经办机构签出保单,即保即补。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在农机安全监理业务办理场所设立窗口,方便农机户投保。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如代保险经办机构向农机户收取保费和投保资料,应及时转交保险经办机构,保单签出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在保险起始时间前送达投保人。请各市农机局于4月5日前将省保费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单格式文本报送省局政策法规处一式两份。
四、按时报送有关情况。市、县农机局要主动与财政部门联系、沟通,根据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31号)中规定的时间向省报送保费补贴资金季报、年度决算、下年度申请,努力提高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拨付速度,以便农机政策性保险工作的有序进行。目前,尚未向省提出2009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申请的市、县,农机部门应当抓紧配合财政部门测算、申报,争取省财政厅早日预拨补贴资金。每年3、4、5、6、12月结束后的一周内,请各市农机局向省局政策法规处报送《农机政策性保险进度月报表》。